明通阿公在生命的最後,
決定將彰化一筆房地留給孫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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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月底,簽好了文件託人去辦,
十天後,人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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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還沒來得及過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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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繼承人就先開口了:
「手續都還沒辦完,
這房子該算遺產,要拿出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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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間還沒過完戶的房子,
到底算阿公送給孫女的,
還是大家可以分的遺產?

阿公走了,這房子還算他送的嗎?

算,阿公生前就決定要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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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看的,不是哪天辦手續、哪天過戶,
是阿公在世時,有沒有真的決定要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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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通阿公簽下文件那一刻,
這份心意在法律上就成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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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戶,只是把決定變成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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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算人走了、手續還沒跑完,
其他繼承人也不能把房子搶回來。
他們反而有義務,
幫阿公把房子過戶給孫女。​

其他繼承人爭得到嗎?

爭了十幾年,最後全數落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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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繼承人主張:
房子還沒過戶,應該算遺產,
要拿出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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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兩件事擋住了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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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阿公生前的決定清楚、有白紙黑字,
房子本來就是要給孫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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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他們拖得太久了,
法律上要爭、要吵有時間限制,
過了期限,就再也翻不動了。​

那孫女拿到房子,就不用繳稅了?

這一次,剛好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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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認阿公的心意,國稅局只認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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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那一年送出的財產總額,
在當年的免稅額度內,
所以不用繳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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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免稅額每年不同,
換個金額、換個時間,
該繳的贈與稅,一樣躲不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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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或許,明通阿公留給孫女的是嫁妝,
沒辦法給妳最好的,但只要能給的,
一定是阿公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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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公沒能等到,這間房子過到孫女的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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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生前最後做的決定,
法律已經替他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