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通阿公在生命的最後,
決定將彰化一筆房地留給孫女。
十月底,簽好了文件託人去辦,
十天後,人就走了。
房子還沒來得及過戶。
其他繼承人就先開口了:
「手續都還沒辦完,
這房子該算遺產,要拿出來分!」
一間還沒過完戶的房子,
到底算阿公送給孫女的,
還是大家可以分的遺產?
阿公走了,這房子還算他送的嗎?
算,阿公生前就決定要送了。
法律看的,不是哪天辦手續、哪天過戶,
是阿公在世時,有沒有真的決定要送。
明通阿公簽下文件那一刻,
這份心意在法律上就成立了。
過戶,只是把決定變成手續。
所以就算人走了、手續還沒跑完,
其他繼承人也不能把房子搶回來。
他們反而有義務,
幫阿公把房子過戶給孫女。
其他繼承人爭得到嗎?
爭了十幾年,最後全數落空。
其他繼承人主張:
房子還沒過戶,應該算遺產,
要拿出來分。
有兩件事擋住了他們。
一、
阿公生前的決定清楚、有白紙黑字,
房子本來就是要給孫女的。
二、
他們拖得太久了,
法律上要爭、要吵有時間限制,
過了期限,就再也翻不動了。
那孫女拿到房子,就不用繳稅了?
這一次,剛好不用。
法律認阿公的心意,國稅局只認稅單。
阿公那一年送出的財產總額,
在當年的免稅額度內,
所以不用繳贈與稅。
但免稅額每年不同,
換個金額、換個時間,
該繳的贈與稅,一樣躲不掉。
–
或許,明通阿公留給孫女的是嫁妝,
沒辦法給妳最好的,但只要能給的,
一定是阿公的全部。
阿公沒能等到,這間房子過到孫女的名下。
至少,生前最後做的決定,
法律已經替他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