淑萍正在考慮離婚,
為十年的婚姻即將畫下句點。

磨淡日子的,不一定是柴米油鹽。
決意轉身的,是心淡情冷的所有隱瞞。

而現實裡,最令人心煩的是房貸。
房子是婚後買的,頭期款由婆婆出,
並登記在先生名下,房貸兩個人一起繳。

如果離婚了,那還沒繳完的房貸,
會不會變成她的責任?

離婚後,要幫忙繳房貸嗎?

不用。

房子是登記在先生名下,
貸款也是先生辦的,
這筆房貸,就是先生的債務。

淑萍沒有義務去扛一間,
不是她名下的房子的貸款。

唯一要確認的是,
當初辦房貸時,有沒有簽名當:
連帶保證人 或 共同借款人?

如果有,那是她對銀行的責任,
不會因為離婚就消失,
離婚前一定要去銀行問清楚。

婆婆出的頭期款,離婚時要還嗎?

不用,法律上是贈與。

父母幫子女買房、出頭期款,
在法律上被看成贈與,不是借款。

就算離婚時,無緣的婆家說:
那筆頭期款是借的,你要還錢。

法院也會看實際情況,
如果這麼多年都沒人催討,
而房貸也是夫妻一起繳,
就會被認定是「買房的贈與」,
不是離婚時可以討回的債款。

這些年幫忙繳的房貸,能拿回來嗎?

可以,這才是重點。

房產雖然登記在先生名下,
但婚後兩個人一起繳的房貸,
在法律上是「婚後財產」。

離婚時,
淑萍有權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簡單說:
把兩人婚後累積的財產各自算一算,
她繳進那間房子的錢,
不會因為房子不是她的名字,就一筆勾銷。

房子沒辦法切一半,
但十年一起還的貸款、房子增加的價值,
都會算進婚後財產,換算成錢,
讓她拿回該得的那一份。

最後,這個權利有時效。
離婚後知道財產差額起兩年、
關係結束起五年內要提出。

如果對方在離婚前故意脫產,
也可以追加回來計算。



淑萍擔心離婚還要幫忙背房貸,
其實不會發生。

反過來,這些年一起扛過的,
都有她該拿的一份。

現在搞懂了,
才有辦法好好地,為自己做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