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
阿倫新婚後,打算搬出來住,
決定買一間1000萬的房子,
而媽媽也幫忙出300萬當頭期款,
並直接把錢匯給了建商。
幾年後,孩子越來越大,
想換舒適一點的房子,
因此,原本的房子就委託賣掉了。
此時,國稅局寄來一張帳單,
需要多繳21萬的稅。
阿倫在買賣房產的過程中,
到底是哪個環節出了問題?
媽媽出頭期款,不行嗎?
可以,但匯錯帳戶了。
媽媽直接把 300 萬匯到建商帳戶,
在法律上,叫「出資幫他人購置財產」。
國稅局會直接認定,這筆錢是現金贈與。
直接匯給建商,為什麼更糟?
這會讓購屋成本說不清楚。
國稅局會認定這300萬,
不是阿倫自己出的。
導致他的購屋成本,
在帳面上被壓得很低。
未來賣房時,
國稅局會認定他賺很多,
房地合一稅就跟著暴增。
那正確的做法是什麼?
先匯給子女,再讓子女自己付。
媽媽把300萬匯進阿倫哥的帳戶,
最好是乾淨、沒使用的帳戶,
證明是單純的現金贈與,
最後,由阿倫再匯給建商。
這樣購屋成本不會被壓低,
賣房時就不會多繳那筆冤枉稅。
建議父母各出一半,還能省下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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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買賣、房屋稅率與持有年限,
換屋的眉角,遠比想像中瑣碎。
或許,媽媽當初沒有想那麼多,
只希望幫孩子多做一些,
不用把錢,轉來轉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