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雯面試那天,主管說得很清楚:
「我們起薪不高,但保障年薪 1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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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每月薪資,還有三節獎金。
端午、中秋各發半個月,
年底再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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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幾年來,每年都有領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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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到後來,
雅雯從資料管理中心的資深專員,
被調去子公司的倉儲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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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一年農曆除夕前,她沒有領到年終。
公司說:績效沒達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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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雯去告,要拿回年終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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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法院的結論是:
證明不了,公司有答應過「保障」。​

績效沒達標,就不發年終獎金嗎?

多半可以,除非有約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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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三節獎金,
在法律上屬於勉勵性質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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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依營運狀況、員工績效,
決定發不發、發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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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年終公告,寫的就是:
「 依績效考核、由總經理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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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
這是公司每年自主決定的福利,
聘僱契約沒有明訂,無法強制要求給付。​

面試明明說有保障,為什麼不算?

保障內容沒寫在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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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翻了雅雯簽的聘僱契約,
裡面確實沒有「保障 14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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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看當年的徵才內容,
寫的是月本薪+三節獎金,
也沒有「保障」兩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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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出庭說,公司確實這樣講過,
但同事並不知道,
雅雯當初簽的條件是什麼。​

我要確定保障年薪,真的拿得到?

白紙黑字寫在勞動契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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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試聽到「保障年薪幾個月」,
就請對方寫進 Offer 或勞動契約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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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徵才頁面、面試通知信,
截圖存證、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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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制度完整的大公司,
也翻一下獎金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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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條件寫的是「保障」,
還是「依績效、依公司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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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你也處於求職待業中,
以上建議請務必記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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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雅雯這場官司,不是全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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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過去投保金額報得比較低,
當年領的生育給付,職災給付少了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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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紀錄追查後,法院判公司要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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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試時聽到的承諾與保證,
記得讓它筆劃落在紙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