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樺大學畢業後,
就進了一家大型製造廠,
做內勤行政,15 年來認真謹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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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來了一名新的直屬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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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青樺安排到身旁的座位,
除了頻繁盯視、假借公事靠近,
還有幾次不當的碰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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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天,她冷淡回應,
主管當著整間辦公室的人,
對她大聲咆哮、出言羞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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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樺終於鼓起勇氣,
去跟高層主管反映申訴後,
卻是一句:你自己要學著調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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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沒人幫她,
之後想調去別的單位,
還被暗中打招呼,沒有單位敢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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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每日,在壓抑的氛圍中上班,
最後撐不下去,自己遞了離職單。

撐不住而離職,公司都不用賠償嗎?

拿得到,這叫被迫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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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最想要的,就是你自請離職,
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全都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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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件事,法院認定公司違法,
一審判給青樺資遣費 32 萬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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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樺打贏的關鍵就在:
她留下了所有反映的紀錄和信件,
證明直到她離職當天,公司真的都沒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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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算是自己提離職,
只要白紙黑字寫明「依勞基法第 14 條」、
是公司違法逼走的,一樣可以要資遣費。​

職場霸凌有認定界線嗎?

有一把尺,衡量五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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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兇一次或同事一句話,
很難稱為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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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最常見的三個:
是不是跟工作有關。
是不是一直重複。
是不是針對你一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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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利用職權,
超出正常工作該有的範圍,
例如:叫你去做不可能完成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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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當眾羞辱、貶低,
把人逼到身心受不了,就算。
而情節嚴重的,就算只有一次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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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青樺被當眾咆哮、貶低人格,
法院這次就認定,是「重大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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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真的遇到了可以怎麼做?

合法錄音、留下證據、主動出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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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錄音
只要你也在對話現場、是當事人之一,
錄下主管罵你、或約談逼你走,
在勞資訴訟上,通常是可以當證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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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下證據
Line 對話截圖、E-Mail 交辦事項,
這些文字紀錄都留著。
如果公司提出不合理的逼退條件,
一定要留下你「拒絕」的文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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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用勞基法第 14 條
絕對不要簽任何「自願離職」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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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行動都無法得到改善時,
就主動發函向公司終止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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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情況,法律上屬於非自願離職,
公司依法一樣要給資遣費,
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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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女性,男性也會遇到,
不友善或不當對待的職場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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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惡意刁難、消極包庇與冷處理,
是不是最先懷疑自己想太多、抗壓性太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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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的,從來都不是你不夠好,
是那個環境,本來就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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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 2026 年 7 月起,職場霸凌正式入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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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立、排擠、當眾羞辱,都算職場霸凌。
公司不處理,你還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由外部介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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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重要的還是這句話,留住所有資料證據。
需要的時候,問一下勞工局,或打1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