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哥在科技公司做了 16 年,
剛入職時,只有 5 人小團隊,
一路拓展到 30 多人的部門。

業績也從幾百萬,衝到 1.3 億,
步步紮實升到分公司的總經理。

有一天,老闆想請他轉去新部門,
幫公司再拚一塊新市場。

才轉任一個月,一紙人事調動,
總經理降成副總,還要簽減薪同意書。

誰會簽呢? 老闆當場翻臉,
把人一個個調走、做不了事。

只要,宏哥自己受不了遞辭呈,
公司就能省下一大筆資遣費,
氣得他立刻離職並提告求償。

公司調職降薪,就只能接受嗎?

不一定。

老闆有調動的權利,但不能「濫用」。
也不能藉調動偷偷減薪,
法院認定,這是權利濫用。

人事調動的文件記得留存,
這是捍衛權利的護身符。

自己離職,是不是什麼都拿不到?

被公司違法逼走,一樣能要資遣費。

有件事要提醒,
不能一氣之下,就甩頭不來上班,
會被公司用曠職反咬,一毛都拿不到。

但只要證實公司是用違法手段逼走,
法律上這叫「被迫離職」,
等同非自願,一樣可以要求資遣費。

公司說「是雙方合意離職」該簽嗎?

別急著簽。

簽了,等於把能拿的錢讓出去。
公司主張「合意終止」,
只要一點頭,資遣費沒了,
非自願離職證明也沒了。

若公司在離職前,提出任何文件,
只要直覺上有疑慮,那就別簽。

因為就算不簽,還是可以正常離職,
別讓簽字,放掉自己的權利。



宏哥離職時,沒簽合意離職同意書,
先申請了勞資爭議調解,然後提告。

法院認定,公司調職是權利濫用,
判付資遣費加上業績獎金
總共 551 萬。

這不是天上掉下來的賠償,
是他 16 年的努力,本來就該拿到的。

或許,
同在職場拚搏的你也深有感觸,
因為公司規模發展的階段不同,
需要不同任務性質的經理人,
而自己卻深陷業務循環,難以破圈。

曾經鐵打的創業革命情感,
卻難抵公司汰換的現實抉擇。